第一二六章 撞枪口上了(1/2)
姚祥几人败诉,并且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也标志者起航中文网的反盗版战役打响了第一枪。
这一次的胜利不单单是起航中文网的胜利,还是整个行业的胜利。这次的胜诉也让其他的网站看到了希望。
没有一个网站,一个作者喜欢盗版肆虐的环境,可是之前许多人的先例证明打击盗版是一个出力不讨好的行为,让众多网站顾虑重重。而这次起航中文网的胜利给众人打了一个强心剂。
不过作为这次的反派,姚祥等人对于这次的判决并不服气,纷纷提起了上诉。只是他们没有想到自己的运气太差了……
姚祥等人的初审是在05年的4月下旬审理的。在这次判决不久后,也就是6月份左右的时候,新闻报道在9月1日,夏国要施行一批新的政策法规,其中就包括和网络文学相关的法律法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是夏国第一部针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在9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网络文学的侵权行为就有了依据。
之前叶宁想要打击盗版的时候,法务部的人说网络文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只能引用实体文学的《著作权法》。这种说法并不完全准确。
2001年,夏国审议并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是为了适应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而进行的。
在2001年《著作权法》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夏国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民事权利。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但是,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保护方式,《著作权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夏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只有正式颁布实施的规则才可以被作为法律引用,这一点对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是很有帮助的。
但是,由于立法速度慢于网络世界的技术发展,夏国的网络领域仍在处在一种“法律真空”的状态。而今经过5年时间的漫长等待,这部在2001年就已经摆到议事日程的法规终于出台。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2006年5月10日,夏国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意味着夏国的网络信息传播开始迈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是网络信息产业发展历史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互联网应用改变了世界,尤其改变了信息世界。而此条例向网络世界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网络信息世界将结束过去的混沌、迷茫的状态,在版权保护和应用方面带来一个朗朗乾坤。
同时,网络的大行其道,为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使用者之间带来了新的利益平衡问题,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著作权授权方式都受到新的挑战。条例的出台,是著作权法为适应网络环境下各方利益博弈而做出的有力的补充,不仅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相关法规,更促进了信息数字化进程。
这个法规的出台真是太及时了。而姚祥等人的上诉也好巧不巧的撞在了这个档口。
如果说初审除了借用《著作权》的相关条例以及社会压力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对姚祥等人做出了最严厉的判决的话。那么再审就真正的是有法可依了。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包括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包括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新的法律条款,法院对姚祥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再审。而这次判决也因为是条例出台后的第一例判决,法院也有意树立反面典型,做出了从严判决,在原判的基础上又加重了处罚力度。不仅罚款增加到了50万元,刑期也加重到1年-3年。
姚祥等人没有想到再审换回的是这个结果,如果知道的话他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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