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法律的体现(1/1)
“他现在的名字叫菊川刚,在几天前被你自卫反杀。”说着,上杉信拿出一张菊川刚尸体的照片,上面正是他胸口的四道伤疤。
“菊川刚出狱后,贼心不死,在听说了雨夜屠夫一案,所以他想模仿作案,而目标不偏不倚正好选在到了你,真是报应啊。”
栗本薰仰起头,泪水自眼角滑落:“母亲,你看到了吗,我为你报仇了,我杀了他,杀了他!”
见到这一幕,上杉信还想说,如果你母亲活着,也肯定不希望你报仇吧。
但事到如今,说这些还有什么用呢?
更何况他自己都有放不下的仇恨,这样他,有什么资格让别人放下仇恨呢?
此情此景,唯有叹息一声。
...
上杉信将此事透露给栗本薰,可不是为了安抚她受伤的心灵,他这么多,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栗本薰主动认罪。
之前的计划,美马学就曾提出顾虑,那样这样收集的证据恐怕上了法庭不能采用。
虽然上杉信回道:“证据的收集是不合法的,但却不是假的。”
只要能够让陪审团认定栗本薰有罪就没问题了。
但是,上杉信用的这个方法,虽不说违法,但毕竟不光彩,一个警察用这种方法。对警方的名声也是有影响。
所以,上杉信虽然取得了这些证据,但他并不打算用上,他的目的是用这些证据来让栗本薰主动认罪。
...
许久之后,待到栗本薰的情绪缓解,上杉信适时的递上纸巾。
栗本薰接过纸巾:“谢谢。”
此刻,栗本薰的心态已经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她心中的戾气基本已去。
所以,这些年来一直支撑她的是仇恨,为此她不惜大开杀戒,甚至明知这条路还是死亡,但她依旧没有停下。
现在,当她明了她的仇已报,心中支撑她的气一下散了。
她的使命结束了,她也累了。
现在正是栗本薰心理状态最为虚弱的状态,抓住机会,上杉信趁虚而入,栗本薰没有抵抗多少,就招供了。
于是,栗本薰终于在正式场合下承认了她的罪行。
而上杉信他们作为警察的任务,也就到此为止了,接下来就是公检机关和法院的事了。
...
离开审讯室,美马学叹了一口气:“这么漂亮的姑娘怎么会走上这条路呢,你说她会被怎么判刑?”
上杉信冷冷道:“极大可能为死刑。”
栗本薰所犯的是杀人罪,而杀人罪的定罪,其依据有两点。
首先,日本刑法第199条规定,杀人罪属重罪,在死刑范围之内。
第二,日本死刑量刑需要参考“永山基准”。
“永山基准”来自1968年的永山则夫持枪连续杀人案,当时只有19岁的犯人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用在美军基地偷来的左轮手枪射杀四人,被捕后一审宣判死刑。
但永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其后,东京高级法院于1981年做出新的判决,考虑他犯案时尚未成年(日本法律规定20岁成年),且态度已发生变化、家庭状况的影响太深、有了配偶等综合原因,判处他无期徒刑。
不过事情再次产生转变,日本检察官提出上告,希望恢复对永山则夫的死刑。经历了一系列法庭辩论后,最终他还是于1997年8月1日被执行死刑。主要原因是家庭身世等情况不直接导致杀人动机。
此后,这一案件成为日本死刑量刑的重要标准,也就是“永山基准”了,具体基准内容如下:
犯罪性质
犯罪动机
犯罪现场状态,特别是对杀害方式的主张和残忍程度。
结果严重性,尤其重视被杀害者人数。
遗属受害感情
社会影响
犯人的年龄
前科
犯案后的表现
...
不过“永山基准”的应用一直处于变化中。
栗本薰方案的动机起源于她童年不幸的经历,这是她的可怜之处。
但这可怜之处不是它可以用来肆意谋杀生命的借口和理由。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大错已铸成,不是想改过自新就可以的,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这是自古以来的因果报应,也是法律的直接体现。
...
本章阅读结束,请阅读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