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五〕(2/6)
。到了春秋时期,关于人头税的记载便史不绝书了,这就是方才何知浅说“千年之役”的意思。如管子说:“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也。”晋于是乎作州兵,这里所说的“兵”就是指兵役。《国语》载:“无夺民时,则百姓富。”“诸侯之士来归义者,今使复之三世,无知军事;秦四境之内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此处的“使复之三世,无知军事”就是指免除三年的兵役。“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这里的赋则是指人头税,同时实行了口赋制度,史载: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即口赋。孟子更提出了著名的“三征”理论:“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等等。这里所说的“无夺民时”是指不要在农忙季节征发百姓的徭役,等等不胜枚举。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的措施之一就是即按成年人征税,就会使(人口统计)脱离实际情况。又载:齐王问“吾欲籍于人,何如?”管子对曰:“此隐情也”。意思是对人征税就会使人隐瞒人口数量。
殷、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的人头税内容尚属简约,只有成年男子的丁夫之税和徭役,且比较轻简。秦汉之际,人头税的内容逐渐繁杂且日益加重。秦承袭了商鞅变法时的“口赋”制度,汉代的人头税既有对儿童征收的口赋、献费,又有对成人征收的算赋、户赋等货币税,还有包括正卒、戍卒、更卒在内的徭役和徭役的代徭金——更赋(亦属货币税)。三国曹操实行租调制以后,这种直接对人的人头货币税被废除了,但是徭役仍然存在,而且增加了“调”。
“调”是以户为单位,按人头分摊,以实物(或帛、或布、或绵、或绢等)缴纳的一种军事征发,这种“调”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实物人头税。“调”与徭役并行的制度,经两晋、南北朝、隋、唐中前期一直循而未改,只是征收单位进行了一些调整,如曹操规定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二匹、绵二斤;西晋规定丁男作户主的,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妇女和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边远郡县交丁男户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户调;北魏规定一夫一妇(每户)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北齐规定一床(一夫一妇)调绢一匹,绵八两;北周、隋的规定与此大体相同;唐中前期规定绸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做庸。贵族官僚享有免纳租调和不服徭役的特权。
而方才王宗范提到两税法,的确是问题的关键之一。
至唐中后期实行两税法之后,随着赋役制度的变革,人头税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人头税并入地亩,但丁额不废,人头税照征不误,只是与田赋并征,而且以银代纳,变成了货币人头税。
在原先的历史上,五代十国期间,杂税丛集,税及白骨。其中便有人头税,如后晋的赵在礼令宋州,贪暴逾制,百姓苦之。后移镇永兴,百姓欣贺曰:“拔却眼中钉矣!”在礼闻之,仍求复任宋州,每岁户口,不论主客,俱征钱一千,名曰“拔钉钱”。南唐张崇帅庐州,所为不法,尝入觐,庐人曰:“渠伊杨不复来矣!”崇归,计日索“渠伊钱”。明年又入觐,盛有罢府之议,人不敢实指,道路相视,皆捋须相庆。崇归,又征“捋须钱”,此等苛杂皆属人头税之类。两宋时代,承袭了五代十国的恶税,并有发展。但类似“拔钉钱”、“渠伊钱”、“捋须钱”的苛杂已不多见,只有“免夫钱”(即宋与金合兵灭辽时,对应出力役的人所征之税)可属于这种苛杂,但两宋时期的徭役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唐安史之乱以后,府兵制遭到破坏,到两宋时就全面改行募兵制;一般的力役多由廂军承担,很少征之于百姓。所以徭役中不再包括兵役和一般力役,而仅指职役。两宋时的职役包括:“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由于职役的差役法(按户等派差)对百姓的扰害太大,所以有识之士曾多方呼吁改革,直至王安石变法始由差役改为募役(即雇役),以后司马光又改为差役,此后,时募时差;里正、户长、乡书手之役,主要是督收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之役则属维持地方治安;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之役则是传送官府敕令、文书;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之役均属州、县之杂役。这些职役在王安石变法时,亦改为募役。募役法规定,“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阁,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原来的应役户依据户等出“免役钱”,原来没有出役的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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