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百一十一章 殴打小学生案件(1/2)
曦贤房地产公司的隐患问题不是短期内就可以解决的,但因为有充足的应对时间,因此此事虽然重要,但并不紧急。
相比较而言,目前工作上的事情却需要立即解决。
金允浩简单安排后,歉意的告别了徐贤,随后带着申东海一起赶往单位。
最近他忙着处理私事,用了几天休假,日常工作积压不少。
但那些都是不着急解决的事情,回去后立即处理就可以。
可早上的事情却不能拖,因为案件当事人在单位大闹,影响非常不好。
——
早上8点45分,金允浩和申东海赶到单位。
金允浩调取卷宗,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后,来到审讯室审问两名当事人。
嫌疑人宋正浩,男,35岁,患有间歇性严重精神障碍和轻微智力障碍。
在过去的10年时间里,有记载的,他累计抢劫并殴打过24个小学生。还有些受害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报案,因此真实受害人数量要远超过这个数字。
卷宗被并没有记载宋正浩的犯罪动机,金允浩对这个作案动机非常好奇。
抢劫并殴打小学生,这样的事情实在太怪异了。
可以说是闻所未闻。
金允浩走进审讯室后,首先介绍自己身份。
随后他在宋正浩对面坐下,开口询问道:“能说说你犯罪的动机么?”
宋正浩除了眼神有些呆滞外,表面上看起来跟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
感觉出来他可以跟人正常沟通,但却没回答金允浩的问题。
金允浩用温和的口吻,试着劝说道:“如果你跟我说明动机,说不定我可以帮你免于被起诉。我是此案的负责检查官,我有这项权利,你可以相信我。”
宋正浩看了看金允浩,想了几秒,随后快速摇了摇头。
他拒绝的倒是干脆,完全不给金允浩任何突破机会。
金允浩一时间也找不到合适的沟通办法。
僵持的沉默中。金允浩看向宋正浩身旁的秃顶老的男人。
老男人名叫宋万福,是宋正浩的父亲,70岁的他却苍老的像80岁。
金允浩询问道:“您能说说他这样做的动机?我想了解真实情况。”
宋万福想了想,随后看了眼身旁的儿子。最后摇了摇头,没说话。
父子俩一个样,看起来都不想谈及作案动机。
金允浩敏锐的察觉到,这里面有古怪。
他没有急于求成,转变话题道:“不想说没关系。那我们谈谈此案经过吧。
本月初,宋正浩抢劫并殴打了惠丰初等学校一年级的学生,当场抢走受害人52万现金以及一部高档手机,并造成受害人身体遭受多处轻度伤害。
受害人家属报案,要求严惩行凶者,并明确表示不接受私下和解。
宋正浩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办案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没有问题。
既然如此,作为宋正浩的父亲,宋万福先生您为何还要来这里闹事?”
宋万福有些激动的辩驳道:“我儿子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
按照《刑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我儿子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应作出免于起诉决定。”
闻言,金允浩若有所思的审视眼前这个老男人。
从宋万福条理清晰的辩解中可以看出,他精通法律规定。
因为一般人在辩解时,不会刻意提及‘《刑法》规定’,而会用‘法律规定’这样的普通词汇替代。
只有那些精通法律的人或者是司法工作者,才会用前者那样的专业词汇。
但卷宗记载。宋万福从事的职业却跟司法工作毫无关系。
于是矛盾出现了:为何宋万福会精通法律并使用专业词汇呢?
“有意思。”
金允浩在心中记下此事后,针对辩驳道:“你说的《刑法》规定没错。
但你儿子的情况却不符合《刑法》的补充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补充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你儿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大部分时间里精神正常。且他在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躲避了校方保安的追捕。在他被捕后,并没有在他身上找到赃物,说明他有意识的处理了赃物。
他一系列的行为都说明,他在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识能力。
因此。他的情况符合《刑法》补充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金允浩是当届司法考试第一,并以第一名的成绩从司法研究院毕业。
在司法理论知识方面,他堪称学霸级人物。
跟他辩论法律解释,纯属找虐。
金允浩的辩论,驳得宋万福哑口无言。
宋万福还想继续为儿子开脱,可是张着干裂的嘴唇,半天说不出什么。
在这次较量中,金允浩完胜。
可意外的是,金允浩却话锋一转:“我跟你说这么多,是想让你打消侥幸心理,正确面对宋正浩现在面临的情况,我并没有其它的意思。
这些年,宋正浩因为某些原因屡次犯罪,却屡次无法改正。他的行为对社会安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让你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
作为司法工作者,我同情你们的情况,但我更有义务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如果此案中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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